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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本网讯(通讯员刘 俊记者张开兴)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开展滁州市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决定从今年9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起,分别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其所需资金每年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入,城镇居民(职工)不另行缴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目前为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发生的合规费用。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分段补偿比例为0至5万(含)45%、5至10万(含)55%、10万至20万(含)70%、20万以上80%。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止;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恢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同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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