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吴 婕记者蒋瑞蕊)近日, 滁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的“两个责任”落实体系,确保各级党委和纪检机构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根据《意见》,我市将“党委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三个层级,共明确和制定了18条主体责任和9项配套制度。其中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7条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制定工作计划、研究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支持查办案件、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当好廉洁自律表率6条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负协助正职工作、严格履行分管职责、督促纠正问题、及时报告工作、带头遵纪守法5条责任。为此,我市制定了9项配套制度以保障这些主体责任落实,其中包括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合法性审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任前廉政考察和谈话制度、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考核问责制度以及实行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党委在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首先表态。
在该《意见》中,我市还首次清晰界定了纪委(纪检组)的6项监管责任和8项配套制度,主要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8项配套制度则包括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制度、党委负责人向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重大问题签字背书制度、查办案件报告制度、“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等。
此外,我市还规定了7种情形将被责任追究,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且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