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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实施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

近日,笔者从来安县人社局获悉,9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镇居民、职工因患大病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达到2 万元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为:5万元以下,按45%支付;5万元至10万元,按55%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按70%支付;20万元以上,按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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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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