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下调物业维修资金收费标准 2014-11-05 16:18 刘娟 金莹 我要评论0 扫描到手持设备 字号: 本网讯近日,我市新版《滁州市基本建设税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新版《办法》将物业维修资金等4项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基建收费“一表制”统一管理,并对住房物业维修资金按原收费标准打八折收取,由我市原先标准规定未配备电梯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收取,配备电梯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收取,下调为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8%收取,配备电梯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6%收取。 微笑 流汗 难过 羡慕 愤怒 流泪 相关阅读 关键词: 维修资金 购房款 责任编辑:汪燕 复制网址 打印 收藏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