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因开发商原因,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登记书,开发商则认为认购书中“在约定之日内未能签订合同,视为违约”的约定,仅对购房者有约束,坚决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和解除认购书。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解除认购书,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利息,并双倍返还定金。
2013年12月,杨某与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支付了认筹金5000元,2014年2月,杨某认购A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作为乙方与A公司签订认购登记书,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在约定之日未能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商品房,A公司有权将本登记书约定的商品房出售,杨某所付定金不退还……”2014年3月,杨某按约定将房屋首付款打入公司账户,后因A公司原因,一直未与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杨某一纸诉状递上法院。
杨某与A公司签订的《认购登记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为公司单方面拟定,虽然认购书中第五条仅约定乙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公平地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第五条对A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