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根据日前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凤阳县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 元、50700元、49040 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 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 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则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 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 元;烈士老年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 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 元。新标准从今年10 月1 日起执行。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 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