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在线讯父借款与子办厂,儿子婚后分家,父以厂由儿子经营债由子还,子则以债系父欠,应由父偿为由互相推诿,拒绝还款。债主无奈之下,将父子俩一起告上法庭。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金某、小浩共同给付原告章某欠款29600元。
金某、小浩父子因经营木材加工厂缺乏资金,于2013年6月15日由父金某向朋友章某借款31600元,金某出具欠条交章某收执。当年8月15日金某还本金2000元,后小浩结婚与父金某分家,木材加工厂由小浩一人经营,借款到期后,章某向金某催还借款,金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章某将金某、小浩父子告上法庭。
被告金某辩称,其借款是与儿子共办木材加工厂的,儿子结婚成家后即与其分家,厂也由儿子经营,故此债务应由儿子小浩偿还。而其子小浩辩称,父亲经手并出具欠条借款,此债务依法应由父还。
法院认为,被告金某欠原告款事实清楚,由出具的欠条佐证,但被告金某借款是为与其子小浩共同经营加工厂而出具欠条的,且借款用在办厂和家庭生活上。小浩应与父亲金某共同承担共同生产、生活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因此对章某要求父子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息的诉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