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在线讯公司为省钱、省事,将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人员直接倾倒路面窨井内,致鱼塘、水库遭污染。1月23日下午16时,全椒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宣判这起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张某、范某、王某、钱某五人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105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没收。
法院查明:安徽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形成废液亟待处置。2013年11月29日,经理被告人柯某为省钱委托被告人钱某寻找有处置资质的人对废液进行处理。钱某找到无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某。张某安排雇佣司机被告人范某、押运员王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到该公司,抽取废液35.23吨。当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范某、王某三人商定将该废液全部倾倒在全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窨井内,该废液致附近鱼塘、水库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经评估:为控制和治理倾倒废液而造成的环境污染费用计3139768.6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