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问现在滁州人最关心什么,空气质量肯定算一个。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困扰滁州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粒径较小的可吸入颗粒尘,而可吸入颗粒物大部分是扬尘引起的。有数据显示,空气总悬浮颗粒物中,地面扬尘约占60%。
去年3月,滁州通过了《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霾宣战。可见,在滁州人的心中,治霾已经迫在眉睫,市委、市政府叫板雾霾天的决心也与日俱增。近日,《滁州市城市扬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尘埃落定”,对在建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保洁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根源上减少扬尘污染,防止雾霾天频发,再现“滁州蓝”。
(图为工人对驶出工地的渣土车进行清洗。记者计成军摄)
与此同时,一项新的费用也浮出水面——防治扬尘污染费。以前建筑工地只按照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大概念进行管理,而没有扬尘专项、定量的管理标准,也无法保证城市空气质量。《办法》要求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对于此前在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确认后,在工程决算时交由审计部门审定。
堆放细颗粒建材应密闭
征收扬尘污染费是治标之举,而治本之策则需要建筑工地全设防,防止扬尘的产生。
按照《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达到11个要求: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施工现场等应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闲置1个月以上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渣土车“洗澡”后方可上路
渣土车驶过,卷起的灰尘常常让人捂口掩鼻。对于扬尘大户渣土车,《办法》中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和土方的单位和车辆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证件,同时采用密闭化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建筑垃圾和土方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土方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道路保洁是城市扬尘的一个矛盾集中点,因为道路必须清扫,而清扫时或多或少会产生扬尘。为防止扬尘过大,《办法》要求除雨雪冰冻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城市主要道路应实行洒水清扫,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对于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房屋拆迁方面要求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发现扬尘污染将予曝光
面对不容乐观的空气质量,迫切需要政府拿出真招实措。《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化事前审批、事中检查、事后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资料提出了要求,而且提出施工合同中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实施联合检查制度。对查处到的扬尘污染行为,将在媒体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