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商场超市依然是不少人购物的首选,但是消费者也往往在这里遭遇到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有苦难言。送的赠品坏了不包修;金银饰品离柜概不退换;存包丢失概不负责……这些“霸王条款”你是否遭遇过?这些条款是否合理?遇到这些条款究竟如何应对?本刊为您细细分析。
典型条款一: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案例:刘女士在商场打折时买了一件短T恤,但回家一洗就缩水变形。找到商家要求退货,被拒。商场告诉刘女士,衣服在原价上打了5折,所以不能享受“三包”服务。后来经过消委多次调解而退货。
【点评】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就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典型条款二: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典型条款三: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案例:“每次付款后不能直接出门,还必须通过超市的检查,这样总有种被监视的感觉。”市民张先生表示。
【点评】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典型条款四:儿童在店内游乐区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根据《合同法》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所以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无效的。
典型条款五:内衣制品不退换。
【点评】服装不分内外,都必须把住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典型条款六: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案例:刘女士在某商场买了一台空调。商场搞促销,随空调送了一台风扇。但哪知道,风扇没用到三天,扇叶就严重变形了。拿到商场要求维修,被商场拒绝,称奖品为无偿赠送,没有维修的义务。后经当地消委调解,商场补偿了刘女士100元维修费。
【点评】: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此种赠品都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典型条款七: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案例:王小姐在一大型商场购买钻石耳环,回家后发现耳坠上有一细的裂纹。王小姐立即赶回商场要求换货。但商场却表示,钻石耳环属贵重商品,按行业惯例不予退换。消费者多次要求商场到消委调解,都被其拒绝。
【点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典型条款八: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案例: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将其携带的皮包寄存到服务台。当张女士返回服务台取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张女士表示包内有物品和现金价值共1500元左右,并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纯粹是为了方便顾客,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最后达成协议,超市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张女士人民币600元。
【点评】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超市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根据《合同法》,保管人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毁损,超市应该承担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