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全椒一男子从村民处购买了栽种在农田里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林木240株。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3月份,金某以9600元的价格,从全椒县石沛镇某村村民孙某处,购买孙某在村后农田里栽种的杨树。同年4月20日起,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陆续砍伐购买的杨树。经鉴定,以上被砍伐杨树共计240株,立木蓄积23.412立方米。全椒法院审理认为,金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