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4月,盛某伙同他人筹建全椒县盛润建材有限公司,因该公司项目存在污染隐患,全椒县石沛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并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盛某为了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于同年10月3日找到石沛镇某某广告复印店,让该复印店参照“石沛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的政府章印,伪造“全椒县石沛镇人民政府”章印,后通过电脑扫描件技术打印到“经营场所证明”上。
10月16日,盛某携带该份伪造章印的“经营场所证明”为公司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被全椒县石沛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经司法鉴定,盛某用于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的“全椒县石沛镇人民政府”章印,与全椒县石沛镇人民政府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另查明,2014年11月7日,盛某在滁州日报上刊登公告申请注销登记全椒县盛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某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