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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

,15 名被告人均被判处10 个月以上刑期

滁州网讯 常州一化工企业为节约成本,将300多吨危险废水运到我市偏僻处偷排,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多万元。本刊曾于2014年9月1日报道过的滁州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于今年3月20日宣判,李某等15名被告人均被南谯区法院判处10个月以上到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滁州首例受理并以污染环境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2013年8月26日,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办事处赵郢村西曹村民组发生水稻等农作物污染事件。经市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鉴定确认,水中污染物为强碱性含苯系物化工废液,事发村民组的水体中苯超标。由于大雨,在管道中排出的废水被冲出,流入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污染事件。经调查,确定这些废水来自江苏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至8月,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由营销部部长李某以250元—300元/吨的价格将废水交由河南籍男子孙某处理。后者的“处理”方式便是转由滁州当地一家运输公司运走,并拉到滁州偷排。在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快速侦破了此案件,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去年8月,南谯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15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化工废水等危险废物异地倾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1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10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11名被告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3万元不等罚金。

据介绍,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此案同时也是今年初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滁州首例受理并以污染环境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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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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