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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4部地方法规一揽子“打包”清理

3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3部地方法规,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11部地方法规部分条款。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再次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对地方法规进行清理。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必须及时跟进,以更好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此次法规清理的对象为1979年至2013年12月31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64部地方法规,主要解决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

据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安徽省图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失去适用效力,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废止。

此次修改的11部地方法规包括《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这11部法规的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部分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省人大常委会因此予以一揽子修改。(高城 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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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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