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礼让他人就是方便自己。但已知天命的戴某某却因他人不给自己让路,致人轻伤。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8年12月27日14时许,戴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明光市外贸路口时,因居民王某某站在路中间没有让路,二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戴某某持头盔砸在王某某的左眼上致其受伤,后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开。戴欲离开现场时,被王某某抓住,不许其离开,与此同时,王某某因头昏躺倒在地上,戴某某见王抓住自己不放,遂用脚向王的腰部踢了两脚。随后,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戴某某制止。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左眉弓下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戴某某的近亲属与王某某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