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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他人被起诉 保险过期自“埋单”

本网讯开车撞伤他人,本以为缴纳了保险,自己就不需要掏钱“埋单”。全椒县的杜某却忽视了一个问题:自己购买的交强险刚过期,没有及时续保。因保险过期,最终杜某只能自尝苦果。

2013年12月10日,杜某驾驶某小型轿车,行驶至全椒县城某小学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受伤。黄某先后在全椒县医院、江苏省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0970.04元。事发后,黄某将肇事者杜某告上全椒法院,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杜某辩称,自己的车子购买了保险,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全椒县法院法官调查发现,杜某车辆保险单已过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杜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用等合计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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