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2015年 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计分已满12分;未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未接受考试。现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部分机动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2015年 第4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资格已不具备,现予公告作废。
部分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2015年 第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计分已满12分;未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未接受考试。现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部分机动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2015年 第3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资格已不具备,现予公告作废。


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2015.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