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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频现问题 消协调解获更换

◆案情回放:    

2014年8月27日,消费者李小姐在明光市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三星手机,单价3440多元,使用7天后,手机出现自动重启的问题,拿到手机店,手机店简单处理后交给了李小姐。可用了不到半个月,手机不仅自动重启的问题没解决,又出现了花屏的情况。新手机用了还不到20天,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李小姐对手上的这部手机彻底失去了信心,要求更换,可手机店却以超过更换期为由,只同意修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小姐遂投诉到明光市消协,要求给予更换。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李小姐带来的手机及购机凭证、保修卡等,在明确相关投诉信息后,明光市消协派工作人员带着李小姐前往手机店进行现场调解。该手机店店长始终认为李小姐的手机没有质量问题,属于软件下载过多、内存不足导致的。后消协又联系手机店老板前来消协了解情况,最终,经消协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消费者李小姐获得免费更换。同时,消协提醒手机店老板可以依据调解书向厂家追偿。

◆案例点评:

李小姐的投诉是一个关于手机质量问题投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手机质量问题投诉一直是消协投诉的热点,这与当前信息通讯产业的高速发展、手机行业欣欣向荣的态势形成强烈的反差。

首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虽然手机店老板一再保证手机是正品,但该手机确实存在自动重启的质量问题,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售后责任。其次,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规定,第一次修理手机确实在15天之内,因而应当给予免费更换。最终,李小姐满意而归。 (记者卢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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