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解读·
《条例》共九章一百零二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着重在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1
超标排污要重罚
《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违者将面临重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亮点2
按日处罚无上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省环保厅有关人士分析称,《条例》按照“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实行从严从重处罚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
亮点3
行政问责不含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等等。
亮点4
源头防控污染物
《条例》从调整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强化了大气污染的源头防控,要求实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条例》还规定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大气环境标准是大气环境监管和执法的依据。 《条例》授权省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亮点5
多源全过程监管
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众多,《条例》不仅对工业和移动源废气排放、扬尘,以及秸秆焚烧等多污染源防治进行规范,还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对排污实行全过程监管,分别设专章针对城市、工业、机动车船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予以规定。
其中,对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针对我省实际,《条例》还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对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的污染,《条例》授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燃区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条例》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有关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记者 夏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