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价最高售10.9元的葡萄糖,诊所就敢收20元;物业设个门禁,就向小区车主收取100元的门禁费;没有收费项目,医院却自设陪护椅费;没有烟草专卖许可,却售卖中华、玉溪;……“3·15”来临之际,我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公布了一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震慑那些违规、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维护百姓的合理消费。

▶物价
自设项目,医院违规收取陪护椅费
2014年,我市物价局在对医疗部门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滁州某医院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陪护椅费每床3元,共计多收费264420元。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 “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全部违法所得264420元退还消费者,由于该医院难以查找到住院病人,无法退还给患者,最终物价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264420元,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指导价10.9元的葡萄糖,诊所卖了20元
2014年,滁州市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个体诊所销售的500ml软袋复方乳酸钠葡萄糖价格较高。物价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往调查核实,发现诊所内的复方乳酸钠葡萄糖价格属政府指导价,500ml软袋的最高零售价为10.9元/袋,但该诊所实际销售价格为20元/袋,每袋多收了9.1元。
该诊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价局责令该诊所将多收取的款项退还给消费者。

